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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信朋友圈不屬于公眾場合一辯稿

          2020年02月20日6815妙脆角

          辯論稿

            感謝主席,問候在場各位。開宗明義,公眾場合指的是具有公開透明性,可供眾人討論交流的特定的時空范疇。我方今天對于公眾場合的判準在于是否具有進入限制,微信朋友圈因使用者可以決定進入權限,不具備構成公眾場合的條件。當今時代,隨著微信等交流工具的應用,朋友圈在生活中占據著不可或缺的重量,而看似公開的朋友圈實際上卻擁有著不可忽視的私密性,我方認為,微信朋友圈不屬于公眾場合。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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