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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服務領域,不應該禁止代排隊行為一辯稿

          2019年10月29日6255小黑

          辯論稿

            謝謝主席,大家好。

            代排隊行為,顧名思義,是指委托方付出一定成本,委托受托方代替自己排隊的行為。根據付出成本的形式不同,可將代排隊行為分為營利性代排隊,即通過支付金錢換取的代排隊服務,和非營利性代排隊,即通過人情往來換取的代排隊服務。我方認為,以上兩類代排隊的形式,在今天辯題全程概念的討論下,雙方均需要進行討論,不可偏廢。

            同時,為了避免營利性代排隊行為,與黃牛行為兩個相似概念的混淆,我方將進行辨析:黃牛行為,是指黃牛黨通過提前占有、囤積資源,再將資源轉賣給有需要群體,再低吸高拋的過程中賺取差價進而獲利。黃牛行為的本質是轉讓資源的所有權,而差價的產生是由于供求關系變化而導致的價格上漲。代排隊行為則完全不同。在代排隊行為中,自雙方簽訂書面或口頭委托協議起,所獲取資源的所有權就歸屬于委托方,而當中產生的額外經濟成本,則是用于支付受托方出賣人力的報酬,其本質和支付給外賣小哥的配送費完全相同。

            我方認為公共服務領域,不應該禁止代排隊行為,理由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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