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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頁 » 原創辯論稿

          不應該限制藝人的天價酬勞(一辯稿+結辯)

          2021年07月01日3074火山

          一辯稿+四辯稿.jpg

            立論:

            限制:即規定范圍

            藝人:文化藝術工作者

            天價:極高的價格(沒有明確定義,廣電限薪令為占制作成本的40%以內)

            片酬:即支付給藝人再商業演出等活動的酬勞

            我們判斷應不應該限制,應從其是否合理,以及限制與否對該行業未來發展的影響。而我的觀點是不應該限制藝人的天價酬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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