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主席,問候在場各位:
開宗明義。安樂死指的是現代醫學證明無法救治、瀕臨死亡并忍受極端痛苦的患者在本人清醒狀態下遵循自愿原則即真誠的愿望和明確的表示的請求,按照法律程序利用科學方法對其死亡過程進行調節消除痛苦,使死亡狀態安樂化。
根據《中華法學大辭典》,立法需要有以下三點條件:1. 客觀上存在需要以法律加以調整的社會矛盾且這種調整具有必要性。2. 主觀上,立法規定的政策需要有可行性。3. 立法活動需要保證不會與現有法律產生沖突。
我們今天討論的是能不能立法通過安樂死,是一種態度問題,是立場問題,而非當下確立法治并立刻實施的問題。
基于立法的目的在于解決社會矛盾或調節社會關系,因此,我方的判準是為安樂死立法能否滿足立法需求。
客觀條件下的確存在需要以法律形式解決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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