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宗明義,審判即審理案件,并給予判決。我國屬于大陸法系國家,堅持成文法。隨著社會的發展,逐漸采用案例指導制度對于成文法一些如滯后性、模糊性以及“同案不同判”現象進行改善。在我國,參考判例相當于案例指導制度。運用的判例經由各級推薦上報給最高院,質量高并具有很強的典型性,其沒有法律約束力,但其具有現實約束力。我方針對今天中國審判存在的問題,比較參考判例后的積極影響與實施判例后的產生的消極影響論證利大于弊,標準為審判時參考判例促進還是阻礙司法審判的執行。理由有三,陳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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