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認為政府不應該設立離婚冷靜期,基于以下兩大理由:預期效果難以實現,潛在風險不堪承受:
首先,設立離婚冷靜期成本高昂,預期效果難以實現。
離婚冷靜期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減少沖動離婚,進而降低離婚率。但是,選擇離婚的夫妻大多經過了深思熟慮,沖動離婚的只占一小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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