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首頁 » 原創辯論稿

          偶像業務能力差憑借人設走紅可悲一辯稿

          2021年02月01日5169九七

          原創一辯稿.jpg

            感謝主席,問候在場各位

            開宗明義,偶像是對藝人的一種稱謂是大眾所追求和模仿的對象,業務能力是從事某種行業的基本才能,而人設及經紀人或演藝公司為自家藝人設定的人物形象。今天我方依據是否對個人和社會產生了不良影響這一標準認為偶像業務能力差但憑借人設走紅可悲。以下展開我方論證

            本文只顯示部分辯論稿,如有需要歡迎去辯論稿商城付費查看完整辯論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