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主席,大家好。
根據我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辦法的規定,只要是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并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達成協議的,經過申請、審查和登記三個環節,就可以完成離婚程序;而離婚冷靜期的增加則意味著在夫妻提交離婚申請后,設立3-6個月的空檔期,才能批準離婚。我方認為冷靜期的設立并無必要,并且會帶來執行隱患,故不應該設置。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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