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主席,大家好。今天我方的立場是“碰瓷式維權”不應該受到法律保護。開宗明義,“碰瓷式維權”指利用法律的縫隙制造出自己被侵權的狀況,再通過司法機關維護自己的權利,進而獲得一定收益的維權方式。侵權法27條規定,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所以就當前法律來看,“碰瓷式維權”尚處于模糊地帶,所以今天雙方都是政策變動方,有同等論證義務。受法律保護的體現體現在被侵權人起訴時,法院審理結果勝訴。一件事情是否應該受法律保護,要看其對社會影響是否利大于弊。我方認為,“碰瓷式維權”對社會的利處微乎其微,且會對社會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因而不應該受到法律保護,論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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