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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離婚訴訟中不應該設立冷靜期一辯稿

          2019年09月25日5408瓜子

          辯論稿

            謝謝主席。今天我方觀點是,法院在離婚訴訟中不應該設置冷靜期。

            開宗明義,概念先行。離婚訴訟是指離婚的夫妻雙方不能協商一致,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為,訴訟內容一般包括裁決撫養權歸屬、撫養費給付、財產分割等問題。

            冷靜期制度是指在離婚訴訟立案后開庭前,將未來一定時間作為冷靜期而暫停進行離婚訴訟的制度,在此期間有專業人員進行婚戀輔導,一般為3到6個月。

            我方資料顯示,現有的離婚訴訟程序中已經為夫妻雙方提供了足夠的冷靜時間,使其能夠做出理性的決定,同時能夠為夫妻雙方提供相關輔導、咨詢,且冷靜期制度并不能起到訴訟調解程序所無法達成的效果。因此,我方認為法院在離婚訴訟中不應該設置冷靜期。

            我方將從以下幾點展開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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