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主席,問候在場各位。
今天我方的觀點是平庸之惡不應該被審判。開宗明義,平庸之惡最初是政治思想家漢娜·阿倫特在以色列政府審判納粹戰犯艾希曼的時候提出的,它在當時指的是:在意識形態機器下無思想、無責任的犯罪,一種對自己思想的消除,對下達命令的無條件服從,對個人價值、判斷權利放棄的惡。而在現代社會的平庸之惡一般指:對顯而易見的惡行不加阻止或者直接參與的行為。我們要討論的是不違法的平庸之惡,觸及法律的平庸之惡已經可以用法律來審判,于我們今天的討論毫無意義。而審判指的是審理案件,并給予判決。我們判斷平庸之惡應不應該被審判的標準是:對平庸之惡的審判是否能對社會群眾有正確的引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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