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主席,問候在場各位。
今天我方觀點為:長版權期限對社會利大于弊。開宗明義,版權保護期為法律對作品的版權認可與保護的期限。保護期滿,版權失效,作品進入公共領域。1886年簽訂的關于版權保護的國際條約《伯爾尼公約》將版權保護期限規定為作者死后至少50年。隨著時代的發展,美國,歐盟等地出現了將版權保護期延長至作者死后70甚至90年的做法。因此,我方認為今天討論的長版權期限指的是作者死后70至90年。今天我方的標準是長版權保護期限,利于社會整體的文化繁榮,利大于弊,論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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