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代孕是由第三方代替完成分娩。因我方認為付出子宮和十個月孕期獲得的經濟補償是平等的,為了解決生育權沒有保障的問題,我方認為應該立法解決不孕不育問題。
方案為:
1,求孕者需提供申請以及醫院證明給衛生局。
2,代孕者身體健康,年齡25-40周歲且至少已生產過一次,并和求孕者不存在親屬關系
3,雙方必須簽訂風險合同均表達自愿,合同經衛生部備案。
4,醫療機構和人員須符合規定
5,針對借卵借懷的代孕婦女只能代孕一次,求孕丈夫只允許求孕一次。
6,醫護人員,代孕者,求孕者互盲,嬰兒撫養權為求孕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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