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主席,問候在場各位。
今天我方的觀點是,離婚冷靜期的設置不會傷害婚姻弱勢一方。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離婚冷靜期是指男女雙方當事人在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時,被國家強制要求冷靜思考一定期限才準許離婚的制度。
婚姻中強弱勢方的判斷在實際情況中往往十分模糊。舉例來說,一對夫婦中男方是上市公司總裁,女方是家庭主婦。很多人按常識判斷,可能會因為女方依附男方生活就認為女方是婚姻弱勢一方,但當女方通過各種途徑轉移男方財產的時候,女方成為了強勢方,男方成為了弱勢方。因此,憑借社會地位或大致上的不平等關系判斷出來的婚姻強弱勢方很容易相互轉化,這樣的判斷方式并不可取,我們必須進入具體的侵權關系當中,被侵權方是弱勢方,侵權方是強勢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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