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主席,評委,大家好,今天我方的觀點是:法院在離婚訴訟中不應該設置離婚冷靜期
開宗明義,定義先行:所謂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對于是否離婚無法達成共識,由一方起訴離婚,或是雙方達成離婚共識,但對于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而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后,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的一種離婚制度。而離婚冷靜期指的是夫妻離婚時,政府強制要求雙方暫時分開考慮清楚后再行決定。目前僅僅在政府機關實施。 接下來,我方將從以下幾個方面陳述我方觀點。
本文只顯示部分辯論稿,如有需要歡迎去辯論稿商城付費查看完整辯論稿!
辯論稿都是原創,需花費時間精力,需付費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