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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偶像明星的鬼畜文化算網絡暴力一辯稿

          2019年11月15日7143認真感慨

          辯論稿

            感謝主席,問候在場各位:   

            開宗明義,偶像明星是在某個領域比較出名或杰出的人物,是被仰慕、崇拜的對象,尤指娛樂圈的偶像明星;鬼畜文化是指以娛樂惡搞為目的的,對嚴肅正經話題進行解剖、重復、再創作的一種藝術形式。鬼畜文化包括鬼畜視頻、評論和彈幕,而目前凡是足夠喪心病狂和變態的事物,都有可能被冠上“鬼畜”的名 頭。網絡暴力是指以網絡為載體,通過文字、圖片、視頻等形式進行誹謗、污蔑、侵犯他人名義的人身攻擊的行為。我方判斷的標準是鬼畜文化是否對偶像明星造成了精神或者形象上的傷害。論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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