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主席,問候到場各位!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但根據少數民族地區婚姻習慣的特殊情況,又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依據該法的原則,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某些變通的或補充的規定。這里的法定婚齡是指結婚的最低年齡,是劃分違法婚姻與合法婚姻的年齡界限,并且對于結婚不具有強制性。由此可見,我國的法定婚齡具有一定的靈活性,在其依舊能適應社會需求的前提下,我方認為不應該降低法定結婚年齡,具體論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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