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宗明義,辭海中提到,義務是指人們在享受權利之后應該作出的一定行為。義務來源于個人享受過的權利,而規定義務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多數人的權益。我們想一下,一個與你無關小孩摔倒在地,你沒有義務把他扶起來,一個小孩摔倒在地,但是這個小孩是你撞倒的,那你就有義務把他扶起來。所以我們可以得出,義務,來源于雙方是否存在一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如果沒有權益關系,義務自然不存在。你是一名會游泳的老師,在春游的過程中你的小孩不小心掉進了河里,你有義務把他救上來。你是一名旱鴨子老師,在春游的過程中你的小孩不小心掉進了河里,大眾不會為難你說你有義務把他救上來。所以我們發現,義務的來源除了兩者是否有相關的聯系外,還決定于你是否具備相應能力。就像每個人都有義務遵守法律,但是神經病患者卻沒有義務或者只有部分遵守法律的義務,因為他們不太具備完成義務的能力。所以只有當應然和實然兩個層面相統一時,我們才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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