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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不良記錄的藝人不應該被允許繼續從業一辯稿

          2020年03月05日3221準備干大事

          辯論稿

            謝謝主席

            尊敬的主席、評委、對方辯友、以及在場的各位同學們,大家好

            現代社會大眾傳媒的發達,名人效應和暈輪效應的作用異常顯著使藝人的言行對公眾的思維及行為具有很大的影響力。在這一背景下,我方認為有不良記錄的藝人不應該被允許繼續從業,而判斷藝人是否被政府和公眾允許繼續從事演藝事業的標準是其行為舉止是否真確傳遞社會文化價值觀念、是否易造成對法律與道德的忽視、是否有利于娛樂圈健康發展。正如我們所了解的,藝人,指的是從事演藝工作的并具有一定社會地位和社會影響力的個人,而不良記錄則指的是嚴重沖擊社會道德底線,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行為;然而繼續從業即繼續從事演藝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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