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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在離婚訴訟中應該設置冷靜期一辯稿

          2020年01月04日4538曲奇

          辯論稿

            謝謝主席,問候在場各位。根據2017司法大數據研究院《司法大數據專題報告》,我國離婚訴訟案件數量逐年增長,2017年達到400萬起,占民事糾紛的10%,已成為事關百姓日常生活的重大社會問題。在我方政策框架下,離婚冷靜期是指婚姻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三個月的時間段內,法院先不開庭審理。而是在這段時間里,與社區、婦聯等其它官方機構聯合組成調查調解機構,深入了解當事雙方的生活情感的真實狀況、離婚糾紛的前因后果,但不得強行干涉當事人選擇。如一方在婚姻關系中有重大過錯,當事人可提出取消冷靜期。三個月后,當事人可以繼續上訴。

            我方認為,法院在離婚訴訟中設置離婚冷靜期,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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