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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將私人對話公布到公共空間來尋求正義,不可取一辯稿

          2019年11月14日8150風車

          辯論稿

            根據題解,私人對話記錄與公共空間的定義已經明確給出,在此我方不做過多贅述。判斷一種行為是否可取,不能僅論證個例的合理,而應從原則性上審視其是否應當被普遍認可。

            首先,“將私人對話公布到公共空間來尋求正義"的做法,本質上是剝奪了他人自由選擇對自己信息曝露程度和形式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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