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觀點是法院在離婚訴訟中應該設置冷靜期。
離婚訴訟有兩種情況,其一是離婚當事人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其二是夫妻一方堅持不離或者雖同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義務或財產分割達不成協議,只有通過法院訴訟離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且有法律規定的、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十四條直接予以離婚,所以法院設置的冷靜期的僅針對通過訴訟離婚的這部分人。在此期間,法院可以進行證據調查并對當事人及相關人員進行心理疏導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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