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候在座評委,主席,辯友們
大家好
今天,我方觀點是法院在離婚訴訟期中應該設置冷靜期。
離婚訴訟其一是指離婚當事人有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其二是指夫妻一方堅持不離或者雖同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義務或財產分割打不成協議的只有通過法院訴訟離婚。
而離婚冷靜期與婚前試婚相仿,即當事人提前進入離婚以后的生活。
應該是理當應當的意思。離婚“冷靜期”并非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序,其本質是法官處理離婚案件的一種方式方法,屬于“亡羊補牢”,不具備法律的強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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