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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庸之惡不應該受到審判一辯稿

          2019年11月01日11937李白

          辯論稿

            謝謝主席,問候在場各位:   

            開宗明義,平庸之惡指的是行為者因為無思辨、無判斷,盲目服從權威而犯下的罪惡。這里需要強調的是,“平庸之惡”盡管有一個“惡”字卻是個中性詞,而就是因為多年來無從判斷它的好壞,我們雙方今天才會討論到底要不要審判它。審判指的是審理并判決。包括道德審判和法律審判兩個層面,而至于應不應該受到法律審判,就應該從法理層面來檢驗究竟是否存在犯罪行為。根據國際上通說的刑法定罪理論,包括二階層理論和四要件理論等等,判斷犯罪與否的標準就在于主客觀是否相統一。進一步解釋來說,判斷一個人在法律上有罪不僅是這個人在客觀上造成了對法律所保護利益的損害,而且要在主觀上明白自己在作惡、清楚自己在犯錯。兩個條件缺少任何一條都不構成犯罪事實,也就不成立法律審判的理由。道德審判與此同理,就像我們不能苛責農村孩子第一次坐地鐵說話聲音太大,不能對馬路上亂跑的3、4歲小孩上綱上線……畢竟這并不存在于他的認知,其主觀無法意識到自己做的是錯事。因此,不管是道德還是法律層面都要滿足主客觀統一作惡才能受到審判。以上是討論前提的闡述。以下,我方就從實然和應然兩個層面論證平庸之惡不應該受到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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