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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于醫生而言,艾滋病患者的隱私權應當讓步于其配偶的知情權一辯稿

          2019年09月28日6537小黑

          辯論稿

            謝謝主席。

            2015年3月,河南省永城的新某與葉某進行婚檢,未被告知異樣。然而在婚后,葉某卻被永城市疾控中心確診為HIV陽性,且早有備案,而當初婚檢中心醫生以“涉及患者個人隱私”為由向配偶隱瞞了病情。可悲的是,患者配偶新某隨后也被確診患上了艾滋病。由此引發了大眾關于患者隱私權與配偶知情權的討論。

            作為每一個以學生入學的第一課,希波克拉底誓言第五條和第九條分別為:用同等的關切和獻身精神,關懷所有需要我幫助的人。對我聽到、知道和看到的保守秘密,除非對別人有明確的、嚴重的、直接傷害的危險。

            我方認為,被隱瞞患病事實的患者配偶,作為最易感染艾滋病病毒的群體,已經滿足希波克拉底誓言中“明確、嚴重、直接傷害”的條件。相較于對患者隱私權損害的可能性,對配偶的知情權及衍生出的對生命健康權的損害,是更不可被接受的,也是醫生更應當給予關懷的。故更應作為醫生優先保障的權利。

            論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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