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主席,問候在場各位:我方的觀點是未成年人霸凌問題應當按法律懲戒。開宗明義,定義先行,霸凌問題指發生在人與人之間,蓄意濫用語言、軀體力量、網絡、器械等,針對師生的生理、心理、名譽、權利、財產等實施的達到某種程度的侵害行為,甚至于可能達到犯罪。而未成年因為接觸范圍有限,通常都是以校園霸凌為主。法律手段是指依法治國、行政的武器和工具,以法律為武器,達到有效而合理的管理目的。教育手段則是指教育者為達到一定教育目的所采用的方式和方法的總稱。
今天我方的判定標準是何者在未成年人霸凌時解決問題更強勁有力、更加迅速有效。我們將從以下三點進行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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