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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校大學生簽訂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2019年03月27日4773

          在校大學生簽訂勞動合同是否有效.jpg

            不少大學生在畢業來臨之前都已經找好了工作單位,然而很多企業招聘在校大學生時并不會與之簽訂勞動合同,理由就是作為在校大學生,并沒有畢業,按理就不能簽訂勞動合同;或者簽訂合同后,因各種原因也會主張合同無效,導致在出現糾紛的時候,大學生維護自身權益出現重重困難。

            【案例】

            2007年2月,小麗獲悉江蘇省海門市一公司欲招收一名辦公室文員,就拿著徐州某職業技術學院發給的“2007屆畢業生雙向選擇就業推薦表”前去報名應聘,此時,小麗的畢業論文及論文答辯尚未完成。經公司審核和面試,小麗被錄用。一個星期后,公司通知小麗去上班。一上班,公司就與小麗簽訂了《勞動合同協議書》,上班兩個月后,小麗發生了交通事故,之后未到公司上班。小麗在治療和休息期間,經學校同意,以郵寄方式完成了論文及答辯,于2007年7月1日正式畢業。

            2007年11月,遭遇車禍的小麗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認定勞動工傷申請,同時公司也向勞動部門提出仲裁申請,要求確認公司與小麗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08年4月作出了仲裁裁決,認為小麗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仍屬在校大學生,不符合就業條件,不具備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其與公司訂立的勞動合同協議書自始無效,并駁回了小麗的反訴請求。

            小麗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遂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確認自己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協議書》合法有效。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小麗已年滿16周歲,已符合《勞動法》規定的就業年齡,其在校大學生的身份也非《勞動法》規定排除適用的對象,何況,原告已取得學校頒發的《2007屆畢業生雙向選擇就業推薦表》,已完全具備面向社會求職、就業的條件,被告公司在與原告簽訂勞動合同時,對原告的基本情況進行了審查和考核(面試),對原告至2007年6月底方才正式畢業的情況也完全知曉,在此基礎之上,雙方就應聘、錄用達成一致意見而簽訂的勞動合同應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詐、隱瞞事實或威脅等情形,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也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因此,該勞動合同應當有效,應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依法判決原告小麗與被告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協議書》有效。二審維持原判。(來源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