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主席,問候在場各位:,
今天我們討論的辯題是--面對災難,有關部門應不應該及時公布真相。首先明確一下定義,災難包括由于自然或人為的嚴重損害帶來對生命的重大傷害,而我方認為并非所有的災難都在今天的討論范圍之內。舉個例子來講,某天一個男人出了車禍,這對于一個家庭來講是否算是一種災難?顯然是。但是此時,公布這個真相與否對于社會大眾來說會存在爭議嗎?有關部門會糾結于是否公布的問題嗎?不會。簡單來說,當一個災難的影響結果很小,小到公布了也不會對民眾的安全有所影響,小到有關部門即便公布真相,情況仍在可控的范圍內,這種情況下,選擇公布真相既保證了公民的知情權又不會對民眾安全造成影響,當然應該公布。所以,我們今天討論的不是這種情況,而是面對某種災難,民眾的知情權與對民眾安全的考慮發生沖突的情況下,這時,我們應該選擇哪一種。我方認為此時,當然是對民眾安全的保障優于知情權。理由有以下兩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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