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組賽辯題
1、平臺是/否應當將部分數據收益分給數據的主體。
平臺是數字經濟中撮合市場供需雙方交易的中間組織,越來越多的平臺開始利用其積累的用戶數據發展廣告投放、數據服務等產品,由此讓平臺借助于數據而取得了市場利潤。在此背景之下,國內外開始有觀點認為平臺應當向用戶(數據主體)返利,他們主張平臺將獲取的利潤返給用戶以促進社會分配的公平,如加利福尼亞州長加文·紐瑟姆曾經提出所謂“新數據紅利”計劃,要求Facebook和Google這樣的公司向消費者分紅。也有觀點認為,用戶享受了許多的免費互聯網服務,用戶之上的數據價值已經通過數據換服務的方式做了回報;此外,羊毛出在羊身上,給數據主體返利的成本也必然會以其他價格分攤給用戶。平臺是否應當將部分數據收益分給數據的主體,期待辯手的精彩發言。
2、商業機構獲取公共數據應當付費/免費。
公共數據是指政務數據以及與公共利益有關的個人數據、企業數據,目前主要體現為政府部門控制的各類數據。在基于大數據的科技創新和經濟發展過程中,公共數據是具有普遍應用價值的數據。李克強總理曾經指出:“目前我國信息數據資源80%以上掌握在各級政府部門手里,‘深藏閨中’是極大浪費”,這些控制在政府手里的公共數據開始逐步對外開放利用。一種傳統觀點認為,公共數據是政務信息,是用納稅人的錢而產生的公共產品,應當免費的向包括商業機構在內的各類需求方提供。一種新觀點認為,公共數據的形成和利用與傳統的政務信息不同,只有收費模式才能鼓勵公共數據的質量提高和開放范圍的擴大。商業機構獲取公共數據是否應當付費,期待辯手的精彩發言。
3、“同意制度”能/不能保護個人信息權益。
同意制度是指取得個人同意可以成為處理個人信息的合法性基礎。一種觀點認為,同意制度根植于人在科技發展中的主體地位,是對個人意志最為徹底的尊重,獲得個人的同意后就可以合法的收集、分析、對外提供個人信息,我們應當充分認可“同意”能夠保護個人信息權益。另一種觀點認為,用戶沒有時間閱讀和理解隱私/授權協議,用戶在個人信息處理過程中所做出的同意不具有實質意義,我們不能依賴“同意制度”來保護個人信息權益?!巴庵贫取蹦芊癖Wo個人信息權益,期待辯手的精彩發言。
4、人臉識別技術的使用是/否增強安全。
人臉識別技術廣泛應用于身份驗證、身份對比、行為分析等場景之中。由于人臉信息的唯一性,在安全驗證方面占據優勢,同時在加強治安防范,以及實現社會的動態化管理方面發揮了重要種用。也正是由于人臉信息的唯一性,使得其引發或者可能引發的隱私以及人格侵犯問題成為該技術應用中最大的擔憂。一方面,人臉識別技術進步的同時,其反向攻破技術例如深度偽造也在精進,人們開始質疑人臉識別驗證的準確性和可靠性。也即,人臉識別技術并不總是安全的,甚至會因其使用敏感個人信息而帶來更大的傷害。另一方面,安全從來都不是絕對的狀態,而是應當處于風險可控,對人臉識別技術的安全性要求也應當處于合理可能水平。人臉識別技術是否增強安全,期待辯手的精彩發言。
八強賽辯題
個人信息是/否可以被直接用來有償交易。
隨著大數據時代的發展,各類個人信息已成為網絡黑市上倒賣的“熱門產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有關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可以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該解釋打擊個人信息交易的同時,也為個人信息交易預留了合法的空間;但是在立法上能否規定個人信息成為有償交易對象引發了不同的意見,目前鮮有立法明確規定個人信息可以被直接交易,同時存在很多主張放開個人信息交易的意見。請雙方辯手以立法者的立場闡明是否可以在立法中明確允許個人信息可以直接以有償的方式進行交易(此處的交易不包括用個人信息換取服務、平臺將用戶個人信息基礎上的收益進行分紅這類間接交易)。個人信息是否可以被直接用來有償交易,期待辯手的精彩發言。
四強賽辯題
個人信息保護獨立監督機構中外部成員/內部成員的監督效果更好。
根據《個人信息保護法》第58條的規定,提供重要互聯網平臺服務、用戶數量巨大、業務類型復雜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員組成的獨立機構對個人信息保護情況進行監督。也即,外部成員和內部成員共同參與形成大型互聯網平臺的個人信息保護獨立監督機構,其中的外部成員可以是行業的專家、消費者代表等,其中的內部成員可以是平臺的個人信息保護負責人、技術或者法務部門的負責人等。外部成員、內部成員分別用各自的專業能力、工作經驗、職位角色等優勢對大型互聯網平臺的個人信息保護情況進行監督,共同監督平臺的個人信息保護處理規則是否公開、公正、公平,個人信息處理行為是否合法合規等內容。我國目前還沒有形成成熟的個人信息保護獨立監督機構運行模式,請您做預測,在個人信息保護獨立監督機構中外部成員還是內部成員的監督效果更好,期待辯手的精彩發言。
決賽辯題
個人信息權利保護應該/不應該依靠第三方受托組織集中管理。
我們每天使用各類互聯網服務會上傳、產生大量的個人信息,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四章規定了個人在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中的權利,其中包括知情權、決定權、復制權、轉移權、刪除權、更正權、要求解釋權等一系列權利。在面對個人信息海量產生,個人信息權利多種多樣的情況下,用戶面臨如何有效、便捷管理個人信息的抉擇。國內外個人信息管理行業開始誕生一批可以根據委托而代理大量用戶進行個人信息集中管理的數據經紀人,他們宣稱能夠以忠誠的態度和專業能力代替個人行使個人信息權利,能夠基于用戶事前授權乃至結合用戶畫像技術來高效地管理個人信息權利。與此同時,個人信息是一項與人格緊密相關的權利,不少觀點認為個人信息的每一次收集對象、處理目的、使用范圍都關涉用戶的重大權益,讓受托組織來管理個人信息存在極高的倫理風險,是否有更高的效率/更低的成本也存在疑問,只有提高用戶自身的管理能力并親自做出決定才能避免個人信息被商業利益所裹挾。個人信息權利保護是否應該依靠第三方受托組織集中管理,期待辯手的精彩發言。
(來源 公眾號 清華大學智能法治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