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層邏輯】
網絡應不應該/需不需要審判(需求性 必要性論證) → 采取公開私人聊天記錄的措施達到這一目的的利好
【論證】
1. 網絡審判的需求性:
(1) 法律所含:推進執法
(2) 法律不含:完善立法
(?) 道德審判:
2. 私人聊天記錄:信息量大可以達到審判的目的
信息量大:浙江省桐廬縣人民法院科技城法庭今年 1 月至 7 月共審結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288 件,其中以短信和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的 92 件(其中 17 件僅提交了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占 31.94%(31.94%)
Eg. 張恒曝光鄭爽棄養 ; 男班主任讓女學生“叫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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