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主席,問候在場各位。開宗明義,離職冷靜期是指職工在提出離職申請后,根據公司規定和具體需求情況,進行一段時間考慮和調整,冷靜期過后若員工依舊選擇離職則向公司提出二次申請且公司不得否決,若職工不再提出二次申請則第一次申請也相應失效。首先明確一個前提是由于離職冷靜期是作為離婚冷靜期的延伸概念,沒有具體規章制度以及法令,因此雙方只需分析冷靜期制度的利弊,不需要涉及實際操作和規則制定。由此我方的標準為是否有利于個人和公司的長遠發展。具體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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