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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今中國應該向大型跨國互聯網企業征收數字經濟稅一辯稿

          2021年01月02日2914喜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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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謝主席,大家好。為了方便大家理解本題,我方將補充兩點稅收背景。第一為常設機構的討論。根據經合組織OECD稅收協定范本第5條和第7條,一個公司僅在其非居民國有常設機構時,其相應的營業利潤才可以在該非居民國征稅。簡而言之,若無常設機構,則無權征收稅款。例如奈飛在法國無常設機構,17年在法營收額3.85億歐元,但交稅為零,且這是合法的。第二中國在2016年就已簽署《實施稅收協定相關措施以防止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的多邊公約》,表明了我國的決心與態度。接下來展開我方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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