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主席,大家好!
現階段,我們討論的是,當前中國少量兒童犯問題存在,且部分極端案例罪責不相符的問題。
必要,指的是必須執行且無法替代,
最低刑責標準,即法律規定可以適用《刑法》進行裁決的年齡。
根據人社部的標準,14歲以下人群屬于兒童,需要社會關懷。
我方認為,沒有必要將最低刑責標準年齡降低至10-12歲之間,
判準是是否利于人的發展和社會穩定。
論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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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論稿都是原創,需花費時間精力,需付費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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