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主席,各位好
離婚冷靜期這一概念來源于最新頒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的1077條,規定夫妻協議離婚的,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該條法律的立法初衷是,減少沖動性離婚,提供婚姻雙方冷靜時間,降低我國離婚率。但經過媒體報道后,引起社會與學術界的廣泛討論,褒貶不一。結合現實情況與立法目的,我方認為婚姻冷靜期的設置不會對婚姻弱勢一方產生傷害,論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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