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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當用行政手段封殺劣跡藝人一辯稿

          2020年07月27日5134管小院

          辯論稿

            謝謝主席,問候在場各位:

            開宗明義,行政手段是國家借助行政權力,作出宏觀調控的方法。封殺是指禁止某些特定人物繼續在藝術文化領域活動,今天我方的封殺是基于廣電頒布的封殺令“四不用”條例。劣跡藝人是指道德敗壞,存在人生污點,從事過違法或不道德活動的一類藝人。針對劣跡程度不同的藝人,封殺力度和時間不定,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使用行政手段封殺,并非所有情況都使用,而是特定情況存在使用的必要性。我方認為今天該用行政手段封殺有違法行為或教唆犯罪言行的劣跡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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