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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員工八小時之外不應該受到監督一辯稿

          2020年07月22日3503瘋狂文化團隊

          辯論稿

            謝謝主席,大家好。

            開宗明義,定義先行,監督是對某一特定環節﹑過程進行監視﹑督促和管理﹐其監視的特征也意味著侵害職工的隱私,《憲法》第四十條規定隱私受法律保護,除經公檢機關允許,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侵害他人隱私。

            我們也承認銀行員工八小時之外因缺乏管理帶來很多違規違法事件,今天我方并不反對加強銀行員工八小時之外管理,加強八小時之外教育等工作,但我方反對八小時之外的監督。

            今天我們判斷銀行員工八小時之外應不應該受到監督的標準是對全體員工監視是否能夠解決現有問題,以及是否會帶來更大危害。我方將從以下兩點進行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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