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主席,問候在場各位。開宗明義,實施指實際施行。校園暴力是在校園輻射區內由師生或校外人員蓄意對師生心理、生理、名譽權利財產等產生的侵害行為;刑罰指行為人因違反刑法而受到的刑事處罰。加大刑罰力度是指增加刑期或降低未成年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傷害致人重傷或者,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罪行,應當負刑事責任。14周歲以下的,當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嚴加管教;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收容教養,但不承擔刑事責任。今天我方認為,目前我們施行的法律本身有其合理性,加大刑罰力度也并不能起到解決或減少校園暴力問題,論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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