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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頁 » 原創辯論稿

          不應該立法賦予教師教育懲戒權一辯稿(二)

          2019年12月25日5652灋者佚名

          辯論稿

            感謝主席,尊敬的各位老師,觀眾朋友們大家好。   

            我方觀點是不應該立法賦予教師教育懲戒權。開宗明義,教育懲戒權是一項國家公權力,是國家教育權的具體化,具有典型的公法特征。我方認為教育懲戒包括兩個部分。一部分是較重懲戒和變相體罰,另一部分是較輕懲戒,包括批評、扣分、記過等。我方標準是,若立法賦予教師懲戒權不能對學生的成長起到正面影響,且成本高昂,則不應該實施,論證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