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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碰瓷式維權不應該被法律保護一辯稿

          2019年12月04日3903祝澄

          辯論稿

            感謝主席,對方辯友,大家下午好。開宗明義,碰瓷式維權,體現為利用制度的縫隙,故意制造自身被侵權的法律外觀,通過自力救濟或者提起訴訟的方式向“侵權方”追討“侵權賠償”,廣泛見于勞動者權益、消費者權益和知識產權等領域。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正常維權行為,是為了凈化市場、保護法益,而碰瓷式維權則是通過故意“引禍上身”,制造侵權外觀來以此索要賠償,已經不是正常健康的維權模式,本質上是一種法律權利的濫用,不具有正當性。我方將繼續從司法領域和社會進步來論證我方不保護的態度和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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