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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醫生來說,艾滋病患者的隱私權優于配偶的知情權一辯稿

          2019年11月02日5195火把坦克燒

          辯論稿

            謝謝主席,問候在場各位。開宗明義,艾滋病患者的隱私權在《艾滋病防治條例》第39條第2款中規定: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公開艾滋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肖像、病史資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斷出其具體身份的信息。而《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四十六條中規定夫妻有履行忠實的義務,一般認為配偶知情權是指涉及到他方或雙方共同利益的在夫妻雙方之間不屬于個人隱私。另外,《艾滋病防治條例》第38條第2款規定:艾滋病患者或攜帶者應當履行將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及時告知與其有性關系者的義務。

            今天,我們對于討論的判準是,在艾滋病患者不愿主動告知配偶其患病情況時,醫生是否有義務告知。下面我方將從三個層面來進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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