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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生不應該在任何情況下對病人隱瞞病情一辯稿

          2019年10月29日9128夏目

          辯論稿

            謝謝主席,大家好,首先我們先來明確幾個關鍵定義。眾所周知,病人具有基本人權,而醫生有告知病情的義務這些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侵權責任法》都有所提及。那么到底怎么判斷應不應該隱瞞,我方認為需要先對知情同意做一個科普。

            在生命倫理學中,知情同意這一詞的定義在《病人的權利》中做出了明確的定義:“指有關人員在法律上有資格提供同意;并應處于能行使自由選擇的權利的情況下,而沒有暴力、欺騙、欺詐、哄騙以及其他隱蔽形式的強制或強迫等因素干涉;應該對所涉及的問題有充分的知識和領會,使他能夠做出理解和明智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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