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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應該立法賦予教師教育懲戒權一辯稿

          2019年10月24日9060俠白

          辯論稿

            謝謝主席,問候在場各位。

            開宗明義,我方認為教育懲戒包括兩個部分。一部分是體罰和變相體罰,另一部分較輕懲戒包括批評、扣分、記過等。我方標準是,若立法賦予教師懲戒權不能學生的成長起到正面影響,且成本高昂,則不應該實施,論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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