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主席,問候在場各位。
刑事責任年齡,是指由法刑法規定的,行為人對自己實施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的年齡,它是根據人的生理與心理發展成熟度,及社會化水平確定的。主要依據為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能力,即,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
在1979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綜合考慮了當時刑事政策,未成年人身心發育情況,受教育情況及社會經濟等因素后,確定了14周歲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16周歲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的劃分標準,符合當時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和違法犯罪發生發展規律。然而,此后39年間,并未對其作出調整。
今天我方提出,應當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主要針對14周歲的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也就是將:殺人、縱火、搶劫、強奸等8大極其惡劣的罪行,入刑起點降低至12周歲,而當前刑法中有關對未成年人從輕處罰的原則依然適用;對于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我方則認為當前尚無調整的必要。
接下來我方將從兩方面進行論證。
本文只顯示部分辯論稿,如有需要歡迎去辯論稿商城付費查看完整辯論稿!
辯論稿都是原創,需花費時間精力,需付費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