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主席,問候在場各位。
開宗明義,發災難財,是指在災難發生時及發生后,借助災難的影響,刻意牟取暴利的活動。而政府禁止,是指政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某種行為進行有懲罰性的規避,是政府宏觀調控的手段之一。
今天我們雙方討論的“發災難財”并非簡單的“在災難中獲利”,而是“在災難中發財”,它必須具備以下兩點性質:借助災難的影響、牟取暴利。基于此,為避免對方辯友混淆,我方特在此做出界定:在災區以市場合理浮動范圍內的價格進行商品銷售屬于正常的市場流通,并不在今天雙方討論的范圍之內。
我方判定“發災難財”是否應該受到政府禁止的標準是,采用禁止的手段是否可以在短期內有效緩解災區社會經濟秩序混亂的情況。
接下來,我方將從兩個方面進行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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