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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險共同體不能成為不作為犯罪的義務來源一辯稿

          2019年09月13日3722夏目

          辯論稿

            謝謝主席,大家好,隨著科技的發展,生活水平的整體提高,人們越來越多的開始結伴旅游,探險。而這些群體非常容易將自身置入危險的境地,這時群體中的人往往會權衡利弊,甚至犧牲自我,這時如果不救,行為人會以沒有這樣的義務救助他人來維護自身,那究竟危險共同體能否成為不作為犯罪的義務來源呢?我方認為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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