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的制定要結合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即要考慮我國青年青年的經濟能力心理方面等,還要結合我國國情。
首先,我國現行的婚姻法并未損害男18-22,女18-20的權利,如果降低法定結婚年齡,還會帶給他們相應的責任和義務,但就其經濟能力和心理方面未達到相應的要求,還會給早婚的雙方家庭帶來經濟負擔,還會影響自身的學習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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