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組?:
請問正方,如果為了追求實體正義而不惜犧牲程序正義,那么當程序被任意踐踏時,我們如何保證法律的公正性和權威性不會受到損害?
“通過其他方式保證”:那么,請具體說明是哪些方式,并且這些方式如何能夠在沒有程序正義的情況下確保實體正義的實現?
“程序正義并非絕對”:那么,你們如何界定在哪些情況下可以犧牲程序正義,這種界定本身是否又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
實體正義是否可能因缺乏明確的程序和規則而變得主觀和任意,進而導致更大的不公?
如果實體正義與公眾對法律程序的普遍信任和尊重相沖突,你們認為應該如何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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