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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熹在《四書集注》中稱:義者,天理之所宜;所謂的“義”是一種外在的規(guī)范、規(guī)則;而訴諸題解,陸勇因?yàn)樯嫦舆`法而不義,可見也符合這一定義。“善”是指具有利他性的目的、手段,就像陸勇也是為了幫助他人治病活命一樣。值得注意的是,善舉作為一種值得被提倡的行為卻被打上不義的標(biāo)簽本就是社會的悲哀與巨大的矛盾所在——究竟是行善的人該被制止,還是社會的規(guī)矩應(yīng)該被改變?我方今天將從何者更有利于社會的發(fā)展展開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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