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主席,問候在場各位。我方的觀點是“網絡匿名特性,不利于公眾議題的討論。”網絡匿名則是由《網絡安全法》第42條第一款規定,是指“不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即使人們發布信息時與真實身份分離的性質。由于我國《網絡安全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渠道,即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 因此不存在絕對的匿名,所以我們今天討論的匿名,是建立在后臺實名的基礎上的前臺匿名,即臺前匿名,臺后實名。而公共議題討論則是指:涉及大眾的,具有群眾性與普遍性的公共問題,目的在于讓人們加強與社會的聯系與良性互動,進而促進人和社會的共同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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