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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階段,有必要將最低刑責標準年齡降低至10-12歲之間一辯稿(第三版)

          2021年11月16日2200卿姒

          原創一辯稿.jpg

            前提:

            1. 降低刑責標準年齡和惡意補足年齡原則不矛盾,可以同時并行。【支持降低刑責標準年齡,同時發展少年法庭,從而達到實行惡意補足年齡的條件。】

            2. 中國現階段,少年法庭還遠沒有擁有成熟全面統一的判斷機制,對青少年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更多的處于下意識的想當然和主觀臆斷,缺乏說服力。內部分工不明確。惡意補足年齡原則難以落實。

            立論:

            謝謝主席,大家好。

            開宗明義,我國1979年頒布的首部刑法中規定14周歲為“最低刑事責任年齡”,迄今該規定已經沿用了37年。法律關系著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只要有明確的不足,都是非常有必要修正改進的。民法總則已經將原《民法通則》中的無民事行為能力年齡從十歲下調至八歲,這正是法律修正是大趨勢的體現。恰逢2020擬定刑法修正案草案,這正是一個絕佳的時機。我方認為,判斷是否有必要將最低刑責年齡降低至10到12歲,取決于該行為是否能最大程度上維護法律在邏輯上的合理性。我方將從兩個方面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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